
为什么慈善组织不能高薪酬?
詹成付
最近,有人与我讨论慈善组织的薪酬问题,问我为什么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不能高薪酬,道理究竟何在?我把我的理由说来大家听一听,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认为,在慈善组织工作的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一般工作人员)目前都是不能高薪酬的,至于将来能不能实行高薪酬会由将来的人们去决定。
目前,为什么不能实行高薪酬?因为现行法律政策对慈善组织人员的薪酬待遇是有“天花板”的。
一是慈善法规定有“天花板”。慈善法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法第61条)。所谓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76条的解释:主要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亏盘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人员薪酬只是百分之十管理费用的一部分,此增彼减、此减彼增,说得绝对一些,百分之十就是一个“天花板”,你不能想花多少就花多少,更何况人员薪酬仅是其中之一。
展开剩余71%二是相关政策规定有“天花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 2014 年出台,并于2018年修订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这其中,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地级市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是个硬条件,比如,某一地级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8万元,“天花板”就是16万元,如果超出了规定就是犯规。
总的来说,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酬是限制的,不是越高越多越好。现在,有点地方的个别慈善组织负责人薪酬动辄几十万,或接近百万,或超过百万;还有些慈善组织在网上竞相晒出其高工资表单,不知其欲以何为,在市场经济组织特别是国央企限高限薪的大背景下显得非常扎眼,负能量大于正能量。
那么,为什么慈善组织不能实行或追逐高工资高报酬?说到底,这是由慈善组织的公益属性决定的。大家知道,慈善组织从事的是公益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了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若干扶持政策,如果慈善组织只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支持,而不彰显其公益属性,而像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那样追逐利润、分配利润,这既是对慈善事业的伤害,也是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市场经济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正因为如此,慈善法强调,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第53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第61条)。高额的薪酬,就是跟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相左的行为。
有人会说,我个人的薪酬待遇虽然高,但没有突破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呀?所以,你不能说我违法。这种情况或许会有,但应当极少极少。从实践看,最多的会是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慈善组织负责人利用职权压低别人尤其是普通员工的薪酬,抬高自己的薪酬,但一平均起来就不高了;第二,慈善组织把管理费用中的各种名目的费用转移到执行费中,腾大了管理费用的空间,进而为提高薪酬提供了条件;第三,慈善组织与审计机构相互勾结,共同欺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早些年,有的慈善组织拿钱买通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假的或水分严重的审计报告,近两年经有关只能部门严厉整治,虽已大大改观,但还不敢说就没有了。前一种是明显的不道德行为,后两种事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总之,慈善事业是公益事业,在慈善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既需要适当的薪酬待遇,更需要大爱情怀。实践证明,从事慈善就别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从事慈善。想发财、挣大钱,请到第一次分配的市场经济领域去开创吧!
(作者系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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